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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5.12.19. 交路(一)字第1058200583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核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民用航空法」第82條第2項及「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運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得自105年12月21日至106年3月31日,代理執行或處理該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旅客報到、劃位登機等相關櫃檯業務作業

主旨

茲核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民用航空法第82條第 2項及外籍民用 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總代理執行或 處理客運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得自中華民國 105年12 月21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代理執行或處理該外籍民用航空運輸 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旅客報到、劃位登機等相關櫃檯業務作業。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5.12.19. 交路(一)字第1058200583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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