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 105.12.14. 觀業字第1053005964號函
要旨
交通部觀光局與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等4家銀行106年至108年「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契約書、發卡銀行聯絡人資料表及各銀行優惠措施比較表
主旨
檢送本局與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及永 豐商業銀行等 4家銀行106年至108年「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契約 書、發卡銀行聯絡人資料表及各銀行優惠措施比較表各 1份,敬請 轉知各行政機關知照。
說明
一、本局依據行政院 105年10月25日核定之「國民旅遊卡」制度內容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業於本年12月 2日辦理完成106年至108年「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遴選案評選作業,獲選之發卡銀行分別為:
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等4家發卡銀行。
二、本局與上揭遴選出之 4家發卡銀行已完成「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契約書簽訂,各公務機關可自上揭 4家發卡銀行中選擇1家訂約3年,不須再依政府採購法上網招商。原則上中央各部會及所屬單位仍援例以中央各部會為代表簽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簽約;中央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下屬單位若有獨立預算及會計單位之機關(構),得經其上級機關同意,自行選定銀行與其簽約。
三、各級學校與原發卡銀行所簽訂之103年至105年國民旅遊卡共同供應契約期限均至本年12月31日止,故採學年制之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所持用之「國民旅遊卡」亦應併同採曆年制之學校一般行政人員,重新選定發卡銀行。
四、鑒於各公務機關均已熟悉相關作業規定,為順利辦理後續發卡相關事宜,原則上建議各簽約代表機關(構)於本年12月30日前完成與發卡銀行簽約及發卡作業事宜。
五、各簽約代表機關(構)與上述發卡銀行簽約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與原發卡銀行續約時,原發卡銀行得決定發行新卡或延續舊卡至使用有效期限止再更換新卡。
(二)更換發卡銀行,各簽約代表機關(構)應配合辦理發卡銀行相關發卡作業及檢核系統資料轉換建檔事宜。
六、有關本次獲選之各家發卡銀行辦理「國民旅遊卡」業務聯絡人資料表、各項優惠措施比較表及「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契約書均已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 http://travel.nccc.com.tw)「最新消息」項下,請各機關(構)逕行上網參考辦理。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交通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玉山商業銀行、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