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5.12.07. 交路字第1050030545號函
要旨
1050030545號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併排停車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9月20日警署交字第1050142831號函。
二、有關併排停車之處罰規定,係90年 1月17日總統華總義字第9000007500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行政院核定自90年6月1日施行,其立法精神係因車輛有併排情形時,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增加其他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等違規車輛所衍生之危險,合先說明。
三、配合前揭條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0年 5月30日修正發布增訂第1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併排停車,且為期明確,並利執行,增列 2項後段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爰如道路已有1輛汽車(包含機車)停車,旁邊又有另1輛汽車(包含機車)停車而有違反前揭停車規定時,即屬併排停車。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