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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5.11.16. 交路字第1050034059號函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

主旨

檢送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如附件 ,請查照並轉行各執法單位及所屬處罰機關。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5年10月21日警署交字第1050151408號函及本部公路總局105年9月5日路監交字第1050110476A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不得郵繳之條款原列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1款,該款規定已於 104年8月15日修正移列至同條第2項,爰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旨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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