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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5.11.16. 交路字第1050034059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

主旨

檢送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如附件 ,請查照並轉行各執法單位及所屬處罰機關。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5年10月21日警署交字第1050151408號函及本部公路總局105年9月5日路監交字第1050110476A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不得郵繳之條款原列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1款,該款規定已於 104年8月15日修正移列至同條第2項,爰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旨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5.11.16. 交路字第1050034059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