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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5.09.13. 交路(一)字第10582003605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旅遊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5.09.13. 交路(一)字第10582003605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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