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5.09.13. 交路(一)字第10582003605號公告
要旨
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旅遊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