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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5.08.10. 航南字第1053312568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修正劃定「高雄港商港管制區」,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劃定「高雄港商港管制區」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商港法第3條第7款。 公告事項: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以電話洽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2號4樓,電話:07–2620755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5.08.10. 航南字第1053312568號公告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修正劃定「高雄港商港管制區」,自即日生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