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105.07.25. 高市監照字第1050042101號公告
要旨
105年9月1日起變更本所受理汽車(含機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行政區域
主旨
民國 105年9月1日起變更本所受理汽車(含機車)動產擔保交易登 記行政區域。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5款暨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本所及苓雅監理站受理車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機關,依高雄市政府 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自用汽車(含機車): 1.本所所本部:鼓山、旗津、前鎮、三民、楠梓、小港、左營 等7個行政區之自用汽車(含機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2.苓雅監理站:新興、前金、苓雅、鹽埕等 4個行政區之自用 汽車(含機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二)營業汽車:前揭11個行政區之營業車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仍統 一由本所所本部受理。 二、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高 雄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