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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5.01.15. 航員字第1051950057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以漁業科學歷是否得申請船員服務手冊疑義

主旨

有關民眾張○○君申請船員服務手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中部航務中心中監字第1053210097號函辦理。

二、依所附成績證明書,張君曾修習船藝學、航海學、航海儀器(漁航儀器實習)、航海氣象學(海洋及氣象學)、避碰規則、船舶通訊,各學科領有證明文件,為本局認可之航海相關科畢業(船員服務規則第7條第2款、第63條第 1項、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4條附表1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一等船副應測資格表第8款),依規定可申請船員服務手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5.01.15. 航員字第1051950057號函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以漁業科學歷是否得申請船員服務手冊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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