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10.16. 交路字第1040030876號函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詢拼裝車輛於道路停車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12條第4項規定
主旨
關於貴署函詢拼裝車輛於道路停車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2條第4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8月25日警署交字第1040139427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可合法行駛道路者,係包括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之汽車、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之拼裝車輛或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行駛之動力機械,而車輛如無法依公路法第63條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自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得申領牌照之汽車,且如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農用機械,則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拼裝車輛,本部99年8月20日交路字第0990007786號函示拼裝車輛未依規定行駛道路,已有該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2款及第2項依汽車處罰規定之適用,且依上開條文規定,拼裝車輛適用該條規定之汽車範圍,應無疑義,合先說明。
三、另查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修正條文,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牌照狀態未合於規定之汽車於路邊停車無法處理,徒添實務上執法之困擾,故將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汽車於道路停車行為納入處罰規定,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爰未經核准領用牌證之拼裝車輛與牌照狀態未合於規定之汽車相同不得行駛道路,自亦不得於道路停車,違反規定者,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4項之適用,爰貴署所提拼裝車輛於道路停車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4項規定之見解,應屬妥適。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