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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4.10.12. 航員字第1041910678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符合STCW95訓練發證資料登錄海技系統得不予收取證書費及審查費

主旨

為利船員直接申領符合STCW2010之專業訓練證書,本局同意即日起 對於申領符合STCW95訓練證書立即換發STCW2010訓練證書者,得將 其STCW95之發證資料登錄於 MTNET海技人員管理系統,惟不予發證 ,且不予收取證書費及審查費,請查照。

說明

依據104年9月16日船員來電反映事項辦理。

正本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臺北海洋技術學院、 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長榮海運公司船務本部長榮船員 訓練中心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4.10.12. 航員字第1041910678號函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