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4.10.12. 航員字第1041910678號函
要旨
符合STCW95訓練發證資料登錄海技系統得不予收取證書費及審查費
主旨
為利船員直接申領符合STCW2010之專業訓練證書,本局同意即日起 對於申領符合STCW95訓練證書立即換發STCW2010訓練證書者,得將 其STCW95之發證資料登錄於 MTNET海技人員管理系統,惟不予發證 ,且不予收取證書費及審查費,請查照。
說明
依據104年9月16日船員來電反映事項辦理。
正本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臺北海洋技術學院、 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長榮海運公司船務本部長榮船員 訓練中心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