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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09.24. 交路字第1040029747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82條之1規定適用

主旨

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 4項及 第82條之1規定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4年8月28日傳真文件。

二、查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修正條文,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牌照狀態未合於規定之汽車於路邊停車無法處理,徒添實務上執法之困擾,故將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汽車於道路停車行為納入處罰規定,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惟如屬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已對於廢棄車輛之認定有明確規定,依特別條款優先適用原則,應依該條例第82條之 1規定處置,並非已辦理報廢登記汽車於道路停車之情形,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處罰,合先說明。

三、綜上說明,執法員警查有或民眾檢舉未懸掛號牌車輛於道路停車時,執法機關應先會同環保機關確認該停放於道路之車輛是否屬於廢棄車輛,如經認定係屬廢棄車輛,則應依條例第82條之 1規定處理,如經認定非屬廢棄車輛,則其停車於道路時應依條例第12條第 4項規定舉發之,本部已同函副本建議內政部警政署制定一致執法標準作業流程提供所屬警員作為執行依據。

正本

立法委員葉宜津國會辦公室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 〔依交通部 108.09.18. 交路字第1080017922號函發布,說明三停止適用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4.09.24. 交路字第1040029747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