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09.14. 交路(一)字第10486004451號令
要旨
訂定「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 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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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訂定「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 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