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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 104.08.24. 警署交字第1040137773號書函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1公里認定範圍

主旨

有關臺端反映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公里內路段認定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路政司104年8月20日路臺監字第1040408764號函辦理。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三、依該條文立法意旨,前揭法令係為遏止超載違規行為,避免砂石(大型貨)車不聽從指揮過磅或消極拒絕過磅所增訂。是以取締砂石(大型貨)車裝載超重違規,以車輛為警方指揮過磅時,所處位置於設有地磅處所之車行距離一公里內路段,即得依前述法令舉發處罰。

正本

謝惠忠君

副本

交通部路政司、本署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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