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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4.06.23. 標準三字第1045011510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修正「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並修正名稱為「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自104年6月25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個人行動裝置普及與個人電子用品即時使用等社會需求,爰 將現行「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名稱修正 為「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另為確保飛 航安全,其使用規定、實施方法及乘客注意事項亦予規範。 二、檢附公告內容,另載於本局網站( http://www.caa.gov.tw)「飛 航安全/飛安宣導/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使用限制規定」 網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4.06.23. 標準三字第1045011510號公告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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