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4.01.23. 航舶字第1030008682號函
要旨
小船執照之小船種類註記
主旨
有關原領小船執照之小船種類註記有「遊艇」及「自用遊艇」者之 續用原則,與小船種類簡併事宜,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本局前於 101年10月17日召開會議決議,對旨揭小船續持有小船執照者,其小船種類於最近執行定檢時變更為「非漁業用小船」之措施,茲因民間團體及船舶所有人陳情反對,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同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自用小船」取代「非漁業用小船」之小船種類,該等小船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基於一致性原則,適用於國內各地區(含離島)。
(二)原領小船執照之小船種類註記有「自用遊艇」者,得繼續沿用至註銷或申請變更船種為止。如已申請變更為「非漁業用小船」者,依其意願恢復小船種類註記為「自用遊艇」,或變更為「自用小船」。
(三)原領小船執照之小船種類註記為「遊艇」者,依前開原則辦理,惟選擇維持小船種類註記為「遊艇」者,應統一註記為「自用遊艇」或變更為「載客小船」。
(四)於101年8月20日遊艇管理規則施行後申請建造或登記註冊註記為「非漁業用小船」者,應統一變更小船種類為「自用小船」。
(五)鑑於現行小船種類繁多,徒增管理上之困擾,將小船種類併予簡化,修正對照表及小船種類說明詳附件。
二、符合上述各該情況之小船種類變更,應於最近一次施行定期、特別或臨時檢查後辦理,免收執照換發規費。
正本
本局各航務中心
副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