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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11.27. 交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貴署函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所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 項規定明顯標示之距離界定乙案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所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 之2第3項規定明顯標示之距離界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11月19日警署交字第1030164474號函。

二、本案貴署認當揭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規定明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之見解乙節,應屬妥適。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3.11.27. 交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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