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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09.02. 交路字第1035011137號函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交通部部所訂「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4 點之(四)後段規定,補充如說明

主旨

有關本部所訂「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 4點之(四)後段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相關車輛製造業者致本部所提問題事項辦理。

二、查按旨揭本部所訂補助作業要點第 4點規定,申請公路公共運輸補助之電動大客車,其車輛分有甲類大客車及乙類大客車,其車型係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其中甲類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安全檢測基準,考量乙類電動大客車車身規格及相關技術發展情形,現行係尚無強制要求上述基準之符合性,惟無論甲類或乙類電動大客車,係另必須符合第 4點之(二)至(四)之規定,合先說明。

三、有關本部旨揭補助作業要點第 4點之(四)後段:「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之無障礙設備或設施」之規定乙節,經查依上開辦法第 4條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係應依規定於轄管大眾運輸業者所服務之路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班次、客車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而如屬規劃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則其輔助乘客上下客車及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應符合辦法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爰依旨揭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其如係屬規劃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車輛者,則應符合上開本部補助作業要點第 4點之(四)後段之規定。惟至於申請補助之車輛,是否屬規劃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班次車輛,事涉各客運業者(或申請者)依其轄管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劃要求,應由客運業者(或申請者)於其採購契約中載明購置。

四、本案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來於研提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之營運計畫書中,再併予增加說明擬申請補助之車輛,是否為規劃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車輛,俾利計畫依據審查核定。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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