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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3.08.27. 航舶字第1031710371號函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本局各航務中心開立艦船艇「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期限不一致情形,經簽奉核定船舶檢查統一發證原則案

主旨

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函為本局各航務中心開立艦船 艇「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期限有不一致情形案,經簽奉核定船 舶檢查統一發證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103年7月29日洋局船字第1030015489號函(諒達),並經本局船舶組於103年8月22日簽奉核示辦理。

二、為統一國內船舶發證並與國際公約作業方式接軌,參據國際公約「船舶檢驗與發證統一制度」規定,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倘實際船況無特殊考量,依船舶法第25條規定,核予船舶檢查證書五年效期,並據此基準日作為定期檢查週年日之基準(參考範例如附件)。

三、另有關自 103年7月1日起由本局接管各縣、市政府監理業務之小船,據查部分資料較為不全故其前次特別檢查完成日期(基準日)認定,採行原則依序如下:

(一)有特別檢查完成日期者。

(二)無特別檢查完成日期者,則依最近一次檢查(含特別檢查或定期檢查)往後推算10年填註小船執照之有效日期。

(三)無檢查日期可資查核確認者,則採建造完成日,倘建造完成日僅有「年、月」資料,無登列「日」者,原則統一取 1日登錄(如100年1月,登錄為100年1月1日)

(四)無前述資料者,採縣、市政府註冊日期。

(五)其他(由各航務中心視實務情形核定)。

正本

本局各航務中心

副本

本局企劃組、船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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