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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06.13. 交授航港字第1031610525-1號令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修正「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適用之機關(構)及物資器材之品名」,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適用之機關(構)及物資器材之品名」,並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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