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3.06.11. 航員字第1031910284號函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我國籍船員受雇於國外新造船舶或接船,並接續受雇於該船任船員職,該外雇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

主旨

有關我國籍船員受雇於國外新造船舶或接船,並接續受雇於該船任 船員職,該外雇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外籍船舶新造或接船期間,外國雇用人基於航運實務需要,須先行派遣我國籍船員前往熟悉船舶各項操作事宜,比照船員服務規則第64條第 3項:「雇用人在國外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外港口上船服務時,應即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於返國到達第一港口時檢送船員服務手冊、任職申請書、僱傭契約影本、出入境證明等證件,向該港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之規定,報請本局備查,並俟相關資料完備後,依「外國雇用人申請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 9條及第11條之規定,完成船員外僱許可程序。

二、為保障外雇船員權益並鼓勵船員走向國際市場,有關服務於外籍船舶之外僱船員其海勤資歷之採計,以取得船舶國籍證書之日期、船員之護照出境或入出境證明文件之日期為準 '兩者取日期較晚者。

正本

本局各航務中心

副本

中華民國船員外僱輔導舍、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 業同業全聯會、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交通部航 政司、本局企劃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航港局 103.06.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