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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3.05.27. 航南字第1033302322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於永安港海域捕魚,不適用商港法裁處規定(商港法第2條)

主旨

有關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取締「永進漁2號( CT2–5637)」 漁船於永安中油天然氣液化廠區海域捕魚案,轉請貴署依權責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 103年5月9日洋局四海字第1031801069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查 100年12月28日公布之新修正商港法無輔助港之相關規定,各國際商港之輔助港定位已不存在,旨案無法適用商港法之規定處理。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副本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第四海巡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本局港務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3.05.27. 航南字第1033302322號函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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