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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05.12. 交路字第1035005394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之1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第二點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附「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壹第二點之一修正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3.05.12. 交路字第1035005394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