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05.12. 交路字第10350053941號公告
要旨
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之1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第二點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附「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壹第二點之一修正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之1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第二點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附「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壹第二點之一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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