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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3.05.12 航員字第1031910252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5條之2第2項核署人資格疑義

主旨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5-2條第2項「同部門較自身 高階之甲級船員評估合格後簽署」,該核署人其適任證書資格與船 上職務均應高於受訓人員,請查照。

說明

復貴中心103年2月25日南監字第1033350842號。

正本

本局各航務中心

副本

交通部、中華民國全國船聯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 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台北海洋技術學 院、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長榮海運船員訓練中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3.05.12 航員字第1031910252號函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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