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3.05.12 航員字第1031910252號函
要旨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5條之2第2項核署人資格疑義
主旨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5-2條第2項「同部門較自身 高階之甲級船員評估合格後簽署」,該核署人其適任證書資格與船 上職務均應高於受訓人員,請查照。
說明
復貴中心103年2月25日南監字第1033350842號。
正本
本局各航務中心
副本
交通部、中華民國全國船聯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 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台北海洋技術學 院、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長榮海運船員訓練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