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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04.03. 交航字第10350039641號公告
要旨
訂定「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自103年4月4日生效
主旨
訂定「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之 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生效。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 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