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02.20. 交路字第1030003394號函
要旨
修正「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檢送修正「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食作業要點」。
正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 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 嘉義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副本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部會計處、路政司(以 上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