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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02.20. 交路字第1030003394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修正「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檢送修正「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食作業要點」。

正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 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 嘉義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副本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部會計處、路政司(以 上均含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3.02.20. 交路字第1030003394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