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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12.19. 交航字第1020042259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自由港區貨物於放行前或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業者發現錯誤並主動申請更正報單時可不予處分

主旨

有關貴署所提本部102年11月25日交航字第 1020039741號函釋示是 否適用於處分未確定案件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2年12月11日台關業字第1021028307號函。

二、查旨揭釋示內容係指自由港區貨物於放行前或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業者發現錯誤並主動申請更正報單時可不予處分,合先敘明。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爰業者倘符合上開不予處分之要件自無不適用或溯及既往之疑義。

正本

財政部關務署

副本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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