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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102.10.22. 交路字第1020034265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9月17日中市交停規字第1020034452號函。

二、查「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為:「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小型車為6公尺乘6公尺」;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 2款規定略為:「小型車....車道寬度單車道3.5公尺以上,雙車道5.5公尺以上」,合先敘明。

三、本案為車位數未達50個之小型車停車場,現行對停車場單(雙)車道寬度已有明確規定,惟本案檢附圖說未敘明出入口採單車道或雙車道設置,經洽徵臺北市及新北市等地方主管機關實務意見,對於車位數未達50個之小型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限縮為單車道寬度,有助於減少人車衝突區域,降低車輛進出速度;至臺南市、高雄市等地方主管機關則認為出入口設置雙向進出車道,其寬度應符合雙車道寬度(如附件)。本案事涉及因地制宜特性,請貴局參考前揭地方主管機關實務意見自本權責核處。

正本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各縣市政府(均含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 102.10.22. 交路字第1020034265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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