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102.10.22. 交路字第1020034265號函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9月17日中市交停規字第1020034452號函。
二、查「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為:「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小型車為6公尺乘6公尺」;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 2款規定略為:「小型車....車道寬度單車道3.5公尺以上,雙車道5.5公尺以上」,合先敘明。
三、本案為車位數未達50個之小型車停車場,現行對停車場單(雙)車道寬度已有明確規定,惟本案檢附圖說未敘明出入口採單車道或雙車道設置,經洽徵臺北市及新北市等地方主管機關實務意見,對於車位數未達50個之小型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限縮為單車道寬度,有助於減少人車衝突區域,降低車輛進出速度;至臺南市、高雄市等地方主管機關則認為出入口設置雙向進出車道,其寬度應符合雙車道寬度(如附件)。本案事涉及因地制宜特性,請貴局參考前揭地方主管機關實務意見自本權責核處。
正本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各縣市政府(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