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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2.08.28 航員字第1021910329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符合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專業證書有效期限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符合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專業訓 練證書之有效期限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船員專業訓練機構電話反應事項辦理。

二、查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第3項:「船員專業訓練證書核發日期應為結訓日期。但結訓時,參訓學員未具有申領證書之資格者,其證書核發日期為取得資格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專業機構申辦之日期」。

三、參加「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之船員,如未具備 6個月以上海勤資歷,其證書效期為取得6個月海勤資歷之卸職日期後5年為有效期限(舉例:A船員已受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並結訓合格,於102.1.1~102.8.1上船服務取得6個月海勤資歷,並於102.8.15向訓練機構申辦證書,其證書發證日期為102.8.15,惟證書效期係由卸職日102.8.1起算5年至107.7.31止)。

四、船員如係先參加「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再補足 6個月海勤資歷者,請於符合領證資格後,儘速向訓練機構申請發證。

正本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長榮海運船員訓練中心、中華海 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局各航務中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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