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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7.22. 交路字第10250097788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主旨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運輸業相關業務,並自102年7月 24日起生效。 依據: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 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 內計程車客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委任交 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二、另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亦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2.07.22. 交路字第10250097788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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