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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5.31. 交路字第1020014532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施行前申設之建築物於 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數符合應實施交通影響 評估之條件,是否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2年4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20155488號函辦理(影復原函),並復貴局102年3月21日桃交運字第1020005938號函。

二、地方主管機關依據旨揭準則第 2條規定符合一定規模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不論其為「原領有使用執照建物辦理變更使用」或為「已申請之建造執照於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倘有涉及使用強度增加、停車需求或停車場出入口動線變更等影響建築物停車供需及交通動線事項,均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

正本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副本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上含附件)、內政部 附件 交通部函 中華民國87年9月22日 交路八十七字第042512號

主旨

貴局函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執行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87年9月3日八十七高市建設五字第029827號函。

二、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另查本部85年2月9日交路八十五字第013538號函示,對於申請人於持用普通駕照期間違規記點者不受限制。至本案持有職業駕照駕駛自用小客車是否適用疑義,同意依本部上開函示處理,對於持用普通駕照期間或持用職業駕照駕駛自用車期間違規記點均不受限制。

正本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

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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