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3.13. 交路字第1020007249號函
主旨
有關貴法院函詢本部82年函釋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 闖紅燈之認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2年 3月 4日中院彥行揚 101交96字第0206號函。
二、本案有關貴法院所函詢本部82年 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文中有關「路口範圍」界定乙節,檢附本部62年 7月14日交路字第12815 號及67年 5月18日交路字第 05341號函釋如附件 1,敬請卓參。
三、另據貴法院業務單位傳真提供本案民眾不服交通違規裁決事由資料所詢機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時,牽引機車行走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是否屬闖紅燈乙節,仍應由執法員警依具體個案事實查明認定,並援引適當規定稽查舉發之;惟相關民眾牽引機車行走穿越道路,是否得視為行人走路行為之適用情形,並檢附本部 100年11月11日交路字第1000053668號函說明如附件 2,並請參考。
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