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2.03.13. 航員字第1021910101號函
要旨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駕訓師資資格認定
主旨
本局 101年9月3日航員字第1010056312號函說明二「曾任我國海軍 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誤植,更正為「曾任我國海軍艦 長一年以上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請查照。
說明
依據交通部 101年9月3日交航字第1010032895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
台灣遊艇帆船協會
副本
本局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東部航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