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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2.03.13. 航員字第1021910101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駕訓師資資格認定

主旨

本局 101年9月3日航員字第1010056312號函說明二「曾任我國海軍 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誤植,更正為「曾任我國海軍艦 長一年以上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請查照。

說明

依據交通部 101年9月3日交航字第1010032895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

台灣遊艇帆船協會

副本

本局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東部航務中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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