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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主旨

有關貴會函為在未設有岔路標誌,且未劃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 交岔路口之超車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12月 4日桃縣行字第1015210760號函。

二、查為更明確道路行車環境,俾利駕駛人依循遵守,立法院於94年12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並已於95年 7月 1日公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 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超車時,方有該條規定處罰之適用,至於本案貴會所詢該交岔路是否有設置條例規定所稱之交岔路口標誌情形,仍請貴會洽該道路主管機關確認之。

三、另除條例第47條第 1款所明文不得超車之路段條件規定情形外,相關汽車駕駛人得超車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1 項各款訂有其他應遵守之規定,亦應併審視之,併予說明。

正本

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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