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1.30. 交路字第1010046779號函
要旨
關於農業機械行駛道路事宜
主旨
關於貴法院函為農業機械行駛道路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12月12日南院勤刑元100交聲674字第1010059111號函。
二、有關貴法院所詢農業機械是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規定所稱之動力機械乙節,經查本部 101年11月28日交路字第1010413357號函業已函復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農業機械,尚非屬上開條例第32條規定之動力機械在案,合先說明。
三、另本部前揭號函說明三亦已說明,農業機械其得行駛道路,係按其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之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規定,本部基於尊重該會所訂規定,該等依該會所訂規定領有並懸掛農機號牌之農業機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相關拼裝車輛經地方政府自治規定核准領用牌證得行駛道路之規定,係可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規定行駛道路,惟如非依該會規定領有並懸掛農機號牌之農業機械,係不得行駛道路,若其違規行駛道路,即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之處罰。
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 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