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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1.12.24. 航港字第101181031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主旨

交通部航港局依據商港法第 9條辦理基隆港、蘇澳港、臺中港、高 雄港、花蓮港等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 除免經航港局核准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一、商港法第 9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航港局就旨揭事項,各港區劃定免經航港局核准區域如下: (各港公告區域圖如附圖) (一)基隆港正濱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蘇澳港南方澳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臺中港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臺中港倉儲轉運專業區。(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五)高雄港工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六)高雄港國防設備專業區。(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七)花蓮港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二、前揭商港區域經公告後,該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 建或拆除事宜,由所屬主管機關管理,免經交通部航港局核准。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交通部航港局(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 三段 1巷 1號,電話: 02-8978261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1.12.24. 航港字第1011810311號公告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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