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1.14. 交路字第1010038521號函
主旨
有關臺端函建議載運廢棄物污泥排除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條之 1使用專用車廂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1年10月 9日院臺交移字第1010146257號移文單處理。
二、查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裝載砂石、土方等車輛行駛之交通安全,自90年 6月 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應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規定施行迄今,對於遏止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嚴重超載之情形已有成效,臺端所提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本質與產出來源與條例第29條之 1規定「砂石、土方」相異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公路總局等意見,意謂其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之影響,認該等污泥之外觀與成分和一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並無疑義,合先說明。
三、至於臺端建議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廢棄物污泥,應排除條例第29條之 1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規定乙節,本部前係已洽詢法務部意見略以:「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法規之適用」,尚請諒察。
正本
孫○南君
副本
行政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