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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 101.11.13. 觀國字第10110035821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主旨

公告本局「102 年度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3條、 第 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 102年度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工作。 三、委託事項: (一)日本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1,700萬元。 1.東京世界旅遊博覽會及觀光推廣活動( 9月):新臺幣1,35 0 萬元。 2.關空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 4月或 5月):新臺幣 350萬元 。 (二)韓國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1,010萬元。 1.韓國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 6月):新臺幣 525萬元。 2.釜山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 9月):新臺幣 485萬元。 (三)東南亞及紐澳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3,539萬元。 1.香港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 6月):新臺幣 485萬元。 2.印度旅展( 2月):新臺幣 210萬元。 3.新加坡春季旅展( 2月或 3月):新臺幣 455萬元。 4.新加坡秋季旅展( 8月或 9月):新臺幣 480萬元。 5.泰國春季旅展( 2月或 3月):新臺幣 255萬元。 6.泰國秋季旅展( 8月):新臺幣 255萬元。 7.印尼旅展(待定):新臺幣 275萬元。 8.越南胡志明市旅展(待定):新臺幣 221萬元。 9.馬來西亞春季旅展( 3月):新臺幣 360萬元。 10.檳城旅展( 7月):新臺幣 183萬元。 11.馬來西亞秋季旅展( 9月或10月):新臺幣 360萬元。 (四)歐美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870萬元。 1.柏林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 3月):新臺幣 420萬 元。 2.倫敦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11月):新臺幣 450萬 元。 (五)其他事項:不列經費,惟需提列於服務建議書中。 1.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 2.攤位專責觀光諮詢解說人員配置說明。 (六)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 7,119萬元。各項旅展暨觀光行銷推 廣業務含組團、表演團體、專責旅遊諮詢服務人員、參展團員 旅館及機票之預訂、參展團員定點接送機之服務、參展團文宣 展品、紀念品通關並運抵展覽會場及推廣會(含Roadshow)、 業者說明會、歡迎酒會或晚宴及其他創新事宜等。 四、完成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全部業務辦理完竣繳交書面報告及費 用核銷完畢止。 五、申請資格:應係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 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 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 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 會議旅遊、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 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 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 甄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 、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 人團體之甄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上刑之宣告,經 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1年12月19日下午 5時前檢具應檢附之文 件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量 郵遞時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 10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假本局 7樓開標室 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標準:合計 100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包含參展廠商權利與義務)及可行性: 20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 實績:20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聲譽:10分。 (三)評選方式:評選程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 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 分並依總分評定序位,再以序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 低分別給予 1, 2, 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 和」,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依此類推 。法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 數以上評分達70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 上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 價再相同者,則以本案評選標準第 1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 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 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20分鐘為限,本局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 調整之,並於接受10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 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15份(計畫書內應含工作進度表、經費 運用計畫明細表,含各組團計畫及行銷計畫預算明細、執行本 案工作人員之編組及人力計畫等)。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5日內與本局簽訂委託 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委託業 務之甄選,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訂適當 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 全部契約。 十一、本案連絡人:國際組陳瀅如小姐,電話:(02) 2349-1633, 十二、傳真:(02) 2771-7036,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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