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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1.09. 交路字第1010039540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主旨

有關貴法院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 1項規定受吊銷駕 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之適用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10月17日桃院晴刑進 101交聲 970字第1010066369號函。

二、查依據車輛種類之區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雖就汽車駕駛執照區分有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等駕駛執照種類,供駕駛人依其需要及符合資格條件選擇申請考驗之駕照種類,但其考驗及格,獲准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則為一致,而違反條例相關規定致須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意謂其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之影響,依旨揭條例第68條第 1項規定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係屬駕駛行為之限制,並不因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上開條文所指「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除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分類所指之駕駛執照外,亦包括同規則第61條所准予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

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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