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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0.25. 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主旨

有關貴法院函詢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法院 101年10月 4日南院勤刑元 101交易88字第1010047175號及南院勤刑元 101交簡 336字第1010047176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爰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疑義課題。

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1.10.25. 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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