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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1.10.24. 環保字第1010033404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主旨

公告修正「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 定義及認定方式」。 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 及認定方式」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1.10.24. 環保字第1010033404號公告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