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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9.25. 交路字第1010031488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有關行人穿越道路規定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8月15日竹苗行字第1015303572號函。

二、查行人穿越道路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係有明確之規定,同條第 1款已明文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如逾期 100公尺範圍內,未設有上開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方有同條第 2款之適用,合先陳明。

三、本案貴會所詢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 100公尺範圍內之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得否依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2款規定穿越馬路乙節,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之地點,係不得於該行人穿越設施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為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1款之明文規定,當不生貴會所詢得否援依適用同條第 2款規定之疑義。

正本

臺灣省竹苗區車料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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