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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1.09.03. 航員字第1010056312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駕訓師資資格認定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駕訓師資資格認定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01年9月3日交航字第1010032895號函辦理並復貴會101年7月10日台遊帆101字第1010710號函。

二、曾任我國海軍艦長一年以上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同意視為航海、輪機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具擔任二等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學科師資資格,實作師資並應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貴會如以前述資格辦理師資變更時,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以利核辦。

正本

台灣遊艇帆船協會

副本

本局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東部航務中心 〔依交通部航港局 102.03.13. 航員字第1021910101號函發布,說明二「 曾任我國海軍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更正為「曾任我國海軍 艦長一年以上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1.09.03. 航員字第1010056312號函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