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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101.09.03. 路臺監字第1010409216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交岔路口同時設有號誌管制及停車再開標之行車秩序 規範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7月10日花檢慶勇 101調偵54字第 10151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駛、轉彎首係應依燈光號誌或交通人員之指揮,另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規定,停車再開標誌係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並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另按同條第 3項規定,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爰本案貴署所詢事涉道路主管機關實務設置該號誌及標誌之管理考量,宜請徵詢該轄道路主管機關說明,俾為周延妥適。

正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 101.09.03. 路臺監字第1010409216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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