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8.13. 交路字第1010020252號函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員警執行勤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 2第 3 項「明顯標示」規定設置告示牌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5月28日警署交字第1010087566號函。
二、本案貴署所提執法機關依旨揭條例第 7條之 2第 3項規定於道路所設置明顯標示執法之活動式告示牌,尚非屬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條所稱之「豎立式標誌」,應無定須符合該條文規定之適用,合先說明。
三、另貴署所提執法機關設置告示牌是否應符合一定規格標準乙節,事涉實務執法如何明顯標示之作業,貴署當可律定一致規格標準供各執法機關依據使用。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