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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8.13. 交路字第1010020252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員警執行勤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 2第 3 項「明顯標示」規定設置告示牌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5月28日警署交字第1010087566號函。

二、本案貴署所提執法機關依旨揭條例第 7條之 2第 3項規定於道路所設置明顯標示執法之活動式告示牌,尚非屬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條所稱之「豎立式標誌」,應無定須符合該條文規定之適用,合先說明。

三、另貴署所提執法機關設置告示牌是否應符合一定規格標準乙節,事涉實務執法如何明顯標示之作業,貴署當可律定一致規格標準供各執法機關依據使用。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1.08.13. 交路字第1010020252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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