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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 101.07.20. 院臺交字第1010039400號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主旨

依據商港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指定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分別為金門國內商港、馬祖國內商港之經營及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 101.07.20. 院臺交字第1010039400號令由行政院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