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 101.07.20. 院臺交字第1010039400號令
主旨
依據商港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指定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分別為金門國內商港、馬祖國內商港之經營及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商港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指定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分別為金門國內商港、馬祖國內商港之經營及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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