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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101.04.23. 路臺監字第1010403917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主旨

有關貴會函建議取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 4項相關汽車 所有人之處罰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3月23日全櫃聯字第101009號函。

二、查違反旨揭條例第43條規定之事件,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甚鉅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上開條文規定處汽車記點或吊扣牌照等之處罰,立法意旨係為督促汽車所有人善盡其保管車輛之責,以遏止其汽車有重大違規之使用;另查汽車駕駛人違反條例第43條經受吊扣汽車牌照處分後,如再嚴重累犯者方有同條第 4項沒入該汽車之處罰,故貴會所稱上述之處罰規定,形同一罪多罰不合理現象乙節,應屬誤解,貴會來函所提修正建議,尚未便參採,合先說明。

三、另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 1項已明文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爰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請貴會確實轉知所屬會員應善盡管理之責,並督促所屬汽車駕駛人應依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正本

中華民國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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