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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101.02.17. 路臺監字第1010401072號書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臺端函詢公共汽車招呼站及消防栓不得臨時停車範圍乙案

主旨

關於臺端函詢公共汽車招呼站及消防栓不得臨時停車範圍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101年 1月30日致本司民意信箱信函。

二、有關消防栓禁止停車之範圍,查本部前曾函示係以該消防栓中心左右延伸 2.5公尺為原則,而公共汽車招呼站禁停範圍部分,依本部82年間函釋係指距離公共汽車招呼站前後各10公尺內均不得臨時停車,請參考。

正本

○○○君 〔交通部 112.07.24. 交路字第1110416478號函發布以消防栓為中心左右 延伸各2.5公尺為原則之部分並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 101.02.17. 路臺監字第1010401072號書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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