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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96.10.15. 路臺監字第0九六0四一四二二七號函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主旨

關於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條第 2項 規定之路面邊緣起算點,是否包括路旁水溝蓋或水 溝蓋上方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明。

說明

一、復貴法院96年 9月20日96雄分院謀刑國96交上易98字第 18012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號規定略以:「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爰道路路面如有依上開規定劃設路邊線或有後段但書規定情形者,旨揭規則規定之路面邊緣,當可以該等標線或人行道位置起算,宜先說明。

三、惟如道路路面無劃設路面邊緣之標線,亦非前揭後段但書規定情形者,則宜洽當地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俾為周延妥適。(交通部路政司 96.10.15. 路臺監字第0九六0四一四二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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