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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3.07. 交路字第0九五000二二七二號函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雙方簽訂制式契約後,駕駛人違規將車輛 轉租他人營業,因目前並無法規予以處罰,建議增 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之 1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5年 1月 5日高市交三字第0950000648號函。

二、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 1項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自備車輛既以交通公司名義登記,該公司對其所屬車輛及駕駛人即負有管理監督責任,合先敘明。

三、另按本部88年1月8日交路87字第056240號函(略以):「至於所屬駕駛人違規轉租行為,遭受處分損失責任歸屬問題,係屬雙方私權約定事項,且制式契約中已有規範。」基此,計程車公司如因所屬駕駛人違規轉租遭受處分情形,應可循法律途徑向駕駛人索賠。

四、至貴局建議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之 1乙節,經綜整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咸認本案應屬計程車客運業經營管理問題,與前揭條例立法目的尚屬有間,不宜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交通部 95.03.07.交路字第0九五000二二七二號函)

正本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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