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10.14.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一六五八號函
主旨
貴會建議修正「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 9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申請文件之「建築線指 示(定)圖」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4年 9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9590號函辦理,並復貴會94年 8月12日(本部收件日期94年 8月24日)公客總字第379 號函。
二、旨揭辦法第 9條第 1項第 4款明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須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其立法意旨係針對各種建築之停車場需會商有關審查建築線而定;經徵詢內政部意見,依建築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僅於地面鋪設柏油及繪設停車格位,未興建任何建築物,且上揭辦法第 4條已規定車輛出入所需臨接道路寬度。
三、參酌內政部上函意見,本案如經權責機關審查確屬禁限建範圍,無法核發「建築線指示(定)圖」,本部同意免附「建築線指示(定)圖」。(交通部
94.10.14.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一六五八號函)

